[德國 離婚攻略 第十七章: 帶孩子出門,旅遊需要經過前任的同意嗎?]
參考連結:
Antrag auf ersetzung der zustimmung urlaub muster
Gemeinsames Sorgerecht und Urlaub
離婚時,若雙方擁有共同孩子,基本上監護權是共有。
很少數情況下,除非一方有嚴重的行為與特殊情況,法院判決一方監護權剝奪。
共同監護權是指擁有監護權的父母雙方共同負責孩子的生活起居,維護孩子本身的權利,財務和他們的發展。孩子的發展和個性的發展當然也包括休閒活動,譬如度假或出門遠遊和與照顧者的接觸。
根據德國民法規定,當雙親擁有共同監護權時,必須就有關孩子的“重要決定“達成一致。而一般日常生活的決定則由當下與孩子同住的人抉擇。
同時監護人必須避免任何損害兒童與另一名監護人關係的事情。如果受益人無故拒絕或者只是為了擾亂孩子和其他監護人間的關係,那麼他的行為就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家事法庭可以裁決依法行事: 與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外出度假並不違反孩子的最大利益,則可以發出相應的命令。
相反的,未經其中一名監護人同意而休假,不屬於法律的意義。他侵犯了另一位監護人的法律權利,這就是為什麼他或她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,並在極端情況下採取刑事措施(例如: 兒童綁架)
短期旅行
一日游的情況則不同。
譬如去動物園或去看足球比賽等等是日常生活的決定(即使它們不經常發生)。這些行程可以由單一監護人自行決定。
學校舉辦的多日旅行
因為是學校教育的一部分,所以由單一監護人同意即可
但若是長期或異常的學校缺席,則須雙方法定監護人的同意
國外旅行 (離開德國領土)
除了需要共同監護人同意外,還需要另一位未隨同的監護人開示的同意書
但若是另一監護人不同意,則可向家事法院提出
但是,要注意的是,如果假期地點是一個不安全地區,例如因為要探望的親戚,生活在有恐攻危險的地方或是有極端恐怖組織威脅的地方,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。這種情況,就像休假的持續時間和時間一樣,經常會導致行使共同監護權的分居父母之間存在差異。
這主要是因為雙方都有權共同決定孩子的生活方式,但在出現分歧時很少能妥協。很多時候,父母不和諧的不和諧會轉移到與孩子的關係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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