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德國 離婚攻略 第二章: 分居與分居攻略]
在德國結婚登記後
想在德國委任家事律師向德國家事法院提出離婚申請
第一個要滿足的條件是雙方分居滿一年的時間(Trennungsjahr)
分居一年要怎麼計算呢?
最常見的是一方搬出原本雙方共有的居住地點
此舉為"實際的物理分居"
基本上,只要雙方對於分居起始日期沒有異議,一切都很簡單
法院也不會要求當事人必須提出正式證明,只需有雙方當事人口頭敘述即可
但為了保險起見,以避免雙方對於分居起始日期沒有共識,或是日後有人反悔而改變聲明
強烈建議留下書面資料以當證據,以避免日後離婚官司開庭時,出現異議,延遲離婚審理時間
譬如:
- 雙方簽署一份合意分居協議書(Trennungsvereinbarung),上頭清楚寫明分居起始日期即可
- 若某一方不願簽屬合意分居協議書,亦可自擬一份分居起始日期聲明書,郵局掛號寄出給對方
- 或請委任律師替你/妳擬一份分居起始日期聲明書,由律師寄出給對方
常常,在有不可抗力的限制情況下
要達成實質的物理分居有一定的困難度
因此,分居亦有多種形式
其一為Trennung von Tisch und Bett
意即,想離婚的雙方依舊生活在同一個處所,但是生活行動上執行嚴格分離,亦已嚴格執行分房就寢,沒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
共用家電是無可避免的
但是不能為對方煮飯洗衣,不能為對方領取包裹,等等
由於此法主要在於自由心證
因此還是強烈建議簽屬分居協議書,或是使用分居起始證明書
分居協議書範本或分居證明書皆可在網路上搜尋
//德國離婚鬼故事//
如果你們有小孩.那麼分居時該注意甚麼事項呢?
根據德國家事律師,Frauenhaus以及警察的諮詢結論,如果妳想要搬走
絕對不可以在與伴侶達成正式"書面協議"之前,或是知會委任律師前搬離與孩子共有的居住所!
或許妳會想,我先去找到房子,先把自己安穩下來後,再去接孩子
但是現實的事實是,當妳搬離與孩子共有的居住所那一刻,在法律上妳就已經"遺棄了妳的孩子"了
這將讓妳在日後爭取孩子撫育權(非監護權)與孩子撫養費分配時,被對方律師追著打死
想盡快擺脫人渣?
如何縮短分居等待時間?
如何盡早讓委任律師向家事法院提出離婚申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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